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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这边允许养大型狗吗?

今天宠物迷的小编给各位宠物饲养爱好者分享深圳不能养什么狗狗的宠物知识,其中也会对深圳这边允许养大型狗吗?(深圳是不是禁止养大型犬)进行专业的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宠物相关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哦,现在我们开始吧!

深圳这边允许养大型狗吗?

深圳这边允许养大型狗吗?

犬类免疫证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条件)
一、个人申办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本市有**住宅单元且独户居住的;
3、犬只限于躯体高度小于40厘米且体长小于60厘米
二、单位申办条件
1、军、警等警务用犬;
2、科研、医疗实验用犬;
3、专业表演团体演出用犬;
4、动物园观赏用犬;
5、重要仓储单位等其他特殊需要用犬的单位。

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犬只彩色4寸照片3张
3、个人申请养犬的,须提供个人***明、户口簿或暂住证,以及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独户居住的证明材料;
4、单位申请养犬的,应提供单位资料证明,养犬的管理制度等资料和文件
5、市家畜检疫站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关于投诉 :

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特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以下简称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从严管理、管限结合、总量控制的方针。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部门)为特区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在市**部门指导下,依照本规定,对特区内犬类的饲养、销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兽医卫生防疫部门(以下简称市兽医防疫部门)负责犬类卫生防疫、检疫工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部门做好养犬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经常进行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做好限制养犬的工作。

第二章 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市**对犬类饲养、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销售犬类。 《养犬许可证》和《犬类销售许可证》由市**部门核准、制作。 《养犬许可证》由市、区**部门发放;《犬类销售许可证》由市**部门发放。

第七条 居民申请养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户独门出入。

第八条 《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
(一)申请人向区**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养犬申请表格;
(二)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镇)根据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开具证明,报区**部门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由申请人携带犬只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并由市兽医防疫部门发给《犬类免疫证》;
(四)由区**部门报市**部门审查核准后,发放《养犬许可证》及号牌。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人,经批准只允许饲养一只小型玩赏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第十条 银行、科研、学校、旅游、文化团体、公园、动物园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烈性犬或大型犬的,须经市**部门特别批准,并按规定程序申领《养犬许可证》。 **、**、海关养犬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凡获准领取《养犬许可证》的个人,应于领证时向市或区**部门缴纳登记费五千元。满一年后到市或区**部门进行年审并缴纳年审费二千元。

第十二条 凡在特区内从事犬类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兽医防疫部门申领《兽医卫生合格证》,并向市**部门申领《犬类销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凡获准领取《犬类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部门缴纳登记费一万元,满一年后进行年审并缴纳年审费五千元。

第十四条 登记费和年审费缴款办法由市、区**部门和市、区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后,到指定银行缴纳。

第十五条 登记费和年审费上缴市、区财政。 犬类管理及犬类检疫防疫工作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犬只死亡或失踪的,饲养人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市或区**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缴回《养犬许可证》。

第三章 犬类检疫防疫

第十七条 犬类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市兽医防疫部门的规定定期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并对犬只施行**。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及施行**。

第十八条 犬类销售单位和个人销售外地饲养的犬只的,应当自购进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并领取《犬类免疫证》。

第十九条 犬类销售单位和个人销售犬只时,应当向买方提供《犬类免疫证》原件。

第二十条 从内地带犬进入特区饲养的,应当在带入特区后十五日内依本规定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携带犬只出入境的,出入境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的规定办理。携带或托运犬只出特区的,须取得市兽医防疫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的《畜禽运输检验证明》,凭证办理犬只的运输手续。 从境外携犬入境在特区居留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按本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犬类饲养、销售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怀疑犬只有狂犬病时,应当立即将犬只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验观察。经检验确认有狂犬病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兽医防疫部门应当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对犬只免疫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章 犬类饲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行圈养,禁止户外活动:
(一)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待销售的犬只;
(三)带入特区并经特区运往内地的犬只;
(四)从内地带入特区,尚未按本规定办妥有关手续的犬只。

第二十五条 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市**部门制作的号牌;
(二)为犬只戴防护口罩;
(三)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四)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二十六条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一)公共大巴、中小巴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政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餐厅、商店、市场、医院、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的,必须遵守公园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居民养犬不得妨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 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受伤人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及注射狂犬病**,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验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及交通费用由饲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亡犬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随意遗弃。

第三十条 当特区内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市、区**部门和市兽医防疫部门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取得《养犬许可证》擅自饲养犬只的,由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机关按每只犬处以七千至一万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由市**部门按每只犬处以七千至一万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市**部门、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及犬只,并处罚款二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未按时进行年审的,每逾期一日,由市、区**部门处罚款五十元;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市、区**部门处罚款一千元,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限期注射**,并处罚款一千元;逾期不注射的,没收其犬只。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罚款五千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按每只犬处罚款一千元,并责令限期注射狂犬病**;逾期不注射的,没收其犬只。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由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由市、区**部门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由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并由市、区**部门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四十条 饲养的犬只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犬只饲养人有过错的,由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机关处饲养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机关处罚款一千元,并收容伤人犬。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由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机关处饲养人一千元罚款,并责令对犬只妥善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伪造、涂改许可证、号牌及免疫证的,由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没收伪造、涂改的**,并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无人看管的流浪犬,由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机关予以收容。佩带号牌的,责令犬主限期领回,并处犬主五百元罚款;未佩带号牌或限期内无人认领的,由市、区**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对已做处罚决定的,不得就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依本规定吊销、没收《养犬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免疫证》时,应当于处罚之日起十日内将**移送市**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机关、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并告知其法定权利。 以**或以**相威胁的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执法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处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区可以养德国牧羊犬吗?可以给德牧办狗证吗?会麻烦吗?

规定是不行的,你要养就别被逮到

哪些城市禁犬

大型犬其实都不允许养

1,藏獒。2,美国比特。3,阿根廷杜高。4,巴西菲拉。5,土佐。6,中亚牧羊犬。7,川东犬。8,苏俄牧羊犬。9,德牧。10,牛头梗。11,英国马士提夫。12,意大利卡斯罗。13,大丹犬。14,高加索。15,意大利扭玻利顿。16,斯塔福。17,阿富汗猎犬。18,波音搭猎犬。19,威玛猎犬。20,雪达犬。21,寻血猎犬。22,巴吉仙犬。23,英国斗牛犬。24,秋田犬。25,纽芬兰犬。26,贝林登梗。27,凯丽蓝梗。28,本地土狗。

例如北京就规定身长35厘米以上的狗不准养。深圳的养犬人士普遍认为,体型庞大的狗未必都是烈性犬。于是,最终拟订的名单按照性情凶猛与否,对各种犬类进行逐一甄别。金毛、大白熊等体型庞大但性情温顺的犬类被“网开一面”;而体型较小的土狗,则因为生性凶猛、攻击性强,也被列入了禁养名单。

深圳特区养犬有什么规定?

  犬类免疫证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条件)
  一、个人申办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本市有**住宅单元且独户居住的;
  3、犬只限于躯体高度小于40厘米且体长小于60厘米
  二、单位申办条件
  1、军、警等警务用犬;
  2、科研、医疗实验用犬;
  3、专业表演团体演出用犬;
  4、动物园观赏用犬;
  5、重要仓储单位等其他特殊需要用犬的单位。

  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犬只彩色4寸照片3张
  3、个人申请养犬的,须提供个人***明、户口簿或暂住证,以及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独户居住的证明材料;
  4、单位申请养犬的,应提供单位资料证明,养犬的管理制度等资料和文件
  5、市家畜检疫站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关于投诉 :

  深圳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特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以下简称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从严管理、管限结合、总量控制的方针。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部门)为特区养犬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在市**部门指导下,依照本规定,对特区内犬类的饲养、销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兽医卫生防疫部门(以下简称市兽医防疫部门)负责犬类卫生防疫、检疫工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部门做好养犬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经常进行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做好限制养犬的工作。

  第二章 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市**对犬类饲养、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销售犬类。 《养犬许可证》和《犬类销售许可证》由市**部门核准、制作。 《养犬许可证》由市、区**部门发放;《犬类销售许可证》由市**部门发放。

  第七条 居民申请养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户独门出入。

  第八条 《养犬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
  (一)申请人向区**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养犬申请表格;
  (二)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镇)根据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开具证明,报区**部门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由申请人携带犬只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并由市兽医防疫部门发给《犬类免疫证》;
  (四)由区**部门报市**部门审查核准后,发放《养犬许可证》及号牌。

  第九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人,经批准只允许饲养一只小型玩赏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第十条 银行、科研、学校、旅游、文化团体、公园、动物园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烈性犬或大型犬的,须经市**部门特别批准,并按规定程序申领《养犬许可证》。 **、**、海关养犬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凡获准领取《养犬许可证》的个人,应于领证时向市或区**部门缴纳登记费五千元。满一年后到市或区**部门进行年审并缴纳年审费二千元。

  第十二条 凡在特区内从事犬类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兽医防疫部门申领《兽医卫生合格证》,并向市**部门申领《犬类销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凡获准领取《犬类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部门缴纳登记费一万元,满一年后进行年审并缴纳年审费五千元。

  第十四条 登记费和年审费缴款办法由市、区**部门和市、区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后,到指定银行缴纳。

  第十五条 登记费和年审费上缴市、区财政。 犬类管理及犬类检疫防疫工作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犬只死亡或失踪的,饲养人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市或区**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缴回《养犬许可证》。

  第三章 犬类检疫防疫

  第十七条 犬类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市兽医防疫部门的规定定期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并对犬只施行**。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及施行**。

  第十八条 犬类销售单位和个人销售外地饲养的犬只的,应当自购进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并领取《犬类免疫证》。

  第十九条 犬类销售单位和个人销售犬只时,应当向买方提供《犬类免疫证》原件。

  第二十条 从内地带犬进入特区饲养的,应当在带入特区后十五日内依本规定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携带犬只出入境的,出入境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的规定办理。携带或托运犬只出特区的,须取得市兽医防疫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的《畜禽运输检验证明》,凭证办理犬只的运输手续。 从境外携犬入境在特区居留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按本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犬类饲养、销售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怀疑犬只有狂犬病时,应当立即将犬只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验观察。经检验确认有狂犬病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实施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兽医防疫部门应当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对犬只免疫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章 犬类饲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行圈养,禁止户外活动:
  (一)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待销售的犬只;
  (三)带入特区并经特区运往内地的犬只;
  (四)从内地带入特区,尚未按本规定办妥有关手续的犬只。

  第二十五条 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市**部门制作的号牌;
  (二)为犬只戴防护口罩;
  (三)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四)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二十六条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一)公共大巴、中小巴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政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餐厅、商店、市场、医院、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携带犬只进入公园的,必须遵守公园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居民养犬不得妨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时,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 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受伤人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及注射狂犬病**,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验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及交通费用由饲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亡犬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随意遗弃。

  第三十条 当特区内发生狂犬病疫情时,市、区**部门和市兽医防疫部门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取得《养犬许可证》擅自饲养犬只的,由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机关按每只犬处以七千至一万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由市**部门按每只犬处以七千至一万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市**部门、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及犬只,并处罚款二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未按时进行年审的,每逾期一日,由市、区**部门处罚款五十元;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市、区**部门处罚款一千元,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限期注射**,并处罚款一千元;逾期不注射的,没收其犬只。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罚款五千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由市兽医防疫部门按每只犬处罚款一千元,并责令限期注射狂犬病**;逾期不注射的,没收其犬只。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由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由市、区**部门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由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千元;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并由市、区**部门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四十条 饲养的犬只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饲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犬只饲养人有过错的,由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机关处饲养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由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机关处罚款一千元,并收容伤人犬。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由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机关处饲养人一千元罚款,并责令对犬只妥善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伪造、涂改许可证、号牌及免疫证的,由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没收伪造、涂改的**,并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无人看管的流浪犬,由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或**机关予以收容。佩带号牌的,责令犬主限期领回,并处犬主五百元罚款;未佩带号牌或限期内无人认领的,由市、区**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对已做处罚决定的,不得就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机关或市兽医防疫部门依本规定吊销、没收《养犬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免疫证》时,应当于处罚之日起十日内将**移送市**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市、区**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机关、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并告知其法定权利。 以**或以**相威胁的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执法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处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适合养阿拉斯加犬吗?

小阿的运动量很大,你有足够的时间以及足够的住房空间可以养.

在南方养阿拉斯加 狗会不会热死啊

不会的!
但不能顶着太阳出去遛!
家里要有降温措施,它喝的水不能断!
每天早晚出去就行了!
我在武汉养哈士奇的,都没问题!
比比无锡,温度高的多啊!

金毛是否需要办狗证!

金毛犬属于大型犬,是需要办理狗证的。 禁养犬有: 1、烈性犬:藏獒、比特斗牛梗、牛头梗、贝林登梗、凯丽蓝梗、阿根廷杜高、巴西非拉、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苏俄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川东犬、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高加索、意大利卡斯罗、高加索、意大利扭玻利顿、斯塔福、阿富汗、波音达犬、威玛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巴仙吉犬、英国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中华田园犬(土狗)等。 2、大型犬:指成年体重10公斤(含10公斤)以上或者成年身高60厘米(含60厘米)以上体型较大的各种犬。 扩展资料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户口簿、***明; 2、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3、犬只照片两张。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洛阳网-小金毛可以办狗证么?去哪里办?

阿拉斯加犬可以剃毛吗

但最好不要剃毛,因为狗狗的毛发对狗狗来说是具有一定的保护能力的。给狗狗剪毛并不能让狗狗散热,因为狗狗的皮肤上并没有汗腺,因此剪毛只是让狗狗看起来清爽一些。
给狗剃毛的坏处一:剃毛的时候容易损伤狗狗皮肤的毛囊,对以后狗狗长毛有影响。
给狗剃毛的坏处二:伤狗狗的自尊心,狗狗都有自己的审美观的,你别看它平时狗傻乎乎的,很多狗狗在剃毛后都不开心,不吃饭,躲起来等等反常的行为,它会很伤心的,觉得自己很难看。

边境牧羊犬 西安 可以养吗? 能不能办犬证

边境牧羊犬西安可以养能办犬证,但对饲养的数量有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第九条 本市实行划区域限制养犬。 三环路以内区域及三环路以外的城镇居民居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区域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第十条 个人申请养犬符合条件的,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第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本市的合法**;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的居所。 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养犬登记的: (一)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犬笼、犬舍、围墙等防护设施; (三)有专职管养犬只的人员; (四)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扩展资料: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第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 (一)养犬人身份**; (二)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具有固定居所的证明; (三)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 (一)书面申请材料; (二)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 (四)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 (五)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

深圳不能养什么狗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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